内容摘要: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体现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有关部门对公众利益和权利的尊重。《环评法》中所确定的公众参与机制,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立法上的体现。
关健词:公众参与 政治文明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从社会学角度讲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社会行为。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是项目方或者环评工作组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其目的是使项目能够被公众充分认可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对公众利益构成危害或威胁,以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这里的公众系指一个或更多的自然人或法人。公众参与过程也体现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有关部门对公众利益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于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方式和公众意见的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首次以法的形式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地位,使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上升到国家意志。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目标。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环评法》中所确定的公众参与机制,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立法上的体现。
首先,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而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是有法可依,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环评法》对公众参与的确定正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十六大报告也指出:“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始终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出发点和归属。人民当家作主集中表现为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加国家环境保护事务的管理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环评法》从立法的角度为人民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管理提供了保障,进一步完善了人民参与环境管理的制度。该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在报送批准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保障人民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的实现,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应有之意。其中环境权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良好的环境需要人们有意识的维护才能得以长久的存在。《环评法》通过对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做事先评价和事后跟踪评价,可以有效地避免对环境的破坏,为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然环境,使人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得到实现。
第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要求决策时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反复比较鉴别和论证。《环评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环境影响的评价为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内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举行的论证会、听证会等,就是决策民主化的过程。
环评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可以了解公众看法、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为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找到依据,使公众对规划或项目建设的环保措施的实施起到监督作用,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具体实践。
(王 凯 段黄男 张家口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