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文章讨论了“生态建设”提法的由来,论述了“生态建设”一词的科学内涵。对否定“生态建设”提法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生态建设”的提法符合生态学原理,也是相关社会实践的科学概括。长期以来“生态建设”一词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规范用语,并为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否定“生态建设”的提法难免在广大国民中产生负面影响。
关键词:生态建设 生态学 自然生态系统 人工生态系统 生态工程
“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是党中央、国务院2003年《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对于生态建设在我国乃至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做出的一个重要论断。然而,有资料显示,近期又有一些专家、学者从生态学理论和外文翻译等角度对“生态建设”一词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有鉴于此,我认为有必要对“生态建设”一词的由来及其理论与实践依据等问题进行认真探讨。
一、“生态建设”提法的由来
据我所知,“生态建设”一词是由我国著名生态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马世骏先生首先提出的。马世骏院士在他的一篇题为《加强生态建设促进我国农业持续发展》的文章中对“生态建设”一词的基本含义表述得十分清楚。他说:“要想实现农业持续发展,必须重视生态建设。什么叫‘生态’?作为一个学科,它是研究包括人类在内的生物与环境的相互关系的科学。那么,这又是什么关系呢?从近代生态学的观点来说,生物与环境应该是个相互适应和相互选择的关系,他们应该经常地处在一个协调关系的状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各尽所能’,即所谓‘协同进化原则’(Co-evolution principle)。‘建设’,一个是‘建立’,即没有的就新建立;二是原有的就加强改善或改进。这意味着我们要运用现代的生态学观点,建设我们的农业生态体系、生产体系,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农业的持续发展。”
这就是说,在马世骏院士看来,“生态建设”指的是生态系统的建设,包括新的生态系统的建立和原有生态系统的加强、改善或改进。
正是在马世骏院士的倡导下,通过各级政府的有力推动和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生态建设逐渐在我国农业、林业、水利等诸多领域取得长足进展,“生态建设”一词也得到社会各界直至党和国家领导机构的认可,成为党和国家各种文献、领导讲话及各类新闻出版物的规范用语。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于生态建设的日益重视以及国民生态意识的不断提高,“生态建设”更是成了我国政治、经济领域和人们日常用语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词。
二、“生态建设”的提法符合生态学原理
我认为,作为我国著名生态学家的马世骏院士之所以如此明确地提出“生态建设”这一概念,并倡导加强生态建设,首先在于“生态建设”的提法符合生态学原理。
我们知道,当代生态学家通常按人类的影响程度把地球表面的生态系统划分为自然生态系统、半自然生态系统、人工生态系统三种类型。它们虽然各自具有不同的结构和功能,但都与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人类也因此对它们负有或者保护,或者恢复、修复、重建,或者新建的重大责任。
其中,自然生态系统是指未受人类干扰和扶持,依靠生态系统本身的调节能力来进行自我维持的生态系统,如原始的森林、草原、荒漠、冻原、湖泊、海洋等生态系统。对于这类生态系统,人类的责任是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其实施最严格的保护,以防止人类的干扰破坏和减缓自然灾害的影响,其目的在于防止和减缓自然生态系统的退化。
半自然生态系统是指受人类活动强烈干扰和破坏后任其自然恢复的自然生态系统或最初虽为人工建造但较少受或不受人类干扰而任其自然发展的人工生态系统。前者如次生天然林、次生灌丛和过度放牧后任其自然恢复的天然草场等,后者如人工引种栽植或飞播建造而任其长期自然发展的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等人工林和人工牧草地等。对于这类生态系统,人类的责任是要努力认识生态系统的演化规律,尽可能地利用大自然的自然恢复功能和自然发展功能,促使其在免遭人为干扰的情况下得以自然恢复和自然发展。
但是,纯粹的自然恢复和自然发展过程往往要经历十分漫长的时间,很难与人类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求相适应。因此,人类在遭受强烈干扰和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面前并非只能消极地等待大自然的自然恢复功能和自然发展功能的发挥,而完全可以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采取各种必要的建设性措施去促进遭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任其自然发展的人工生态系统的发展。作为生态学重要分支的恢复生态学就是一门关于生态恢复的学科,其对象就是遭受破坏的退化的生态系统,其内容就包括通过生态工程技术对各种退化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模式的实验示范研究。
人工生态系统是指按人类的需求设计、建造起来的依赖于人类强烈干预而维持的生态系统,如由人工建造并依赖于人工抚育与管理的农田、经济林(含果园、茶园)、人工鱼池、人工牧场等生态系统以及城市、宇宙飞船、水族馆、人工气候室、培养箱、仿真模拟微生态系统等。对于这类生态系统,人类的责任是要根据自然规律和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按照整体、协调、循环、自生的生态控制论原理,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技术去进行创建、调整和控制,其目的是要在系统范围内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目前被国际学术界公认为可持续发展领域新兴学科的生态工程,就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着眼于以人的行为为主导、自然环境为依托、资源流动为命脉、社会体制为经络的一类人工生态系统(又称“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持续发展的整合工程技术。
综上所述,人类对于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维持负有重大的保护责任;对于半自然生态系统的自然恢复和自然发展既负有保护的责任,又负有按照恢复生态学的原理人工促进其恢复、修复和重建的责任;对于人工生态系统负有遵循自然规律创建、调整和控制的责任。而这里所说的“保护”、“恢复”、“修复”、“重建”和“创建”、“调整”、“控制”,用一个词来概括,就是“建设”。这就说明,人类对于地球表面的生态系统确实负有“建设”的责任,“生态建设”的提法是可以站住脚的。
基于这一认识,我们也可以参照马世骏院士关于“生态建设”的表述,对“生态建设”的概念进一步给出如下定义:“生态建设是根据现代生态学原理,运用符合生态学规律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的旨在促进生态系统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行为的总称”。其中既包括对原有自然生态系统、半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对遭受破坏生态系统的恢复、修复或重建,也包括新的人工生态系统的建立。这与前述马世骏院士说的生态系统的“‘建设’,一个是‘建立’,即没有的就新建立;二是原有的就加强改善或改进”的意思是完全一致的。
三、“生态建设”的提法是相关社会实践的科学概括
我们说“生态建设”的提法是科学的,从本质上说,还在于它是长期以来人类对于地球表面生态系统进行的保护、恢复、修复、重建和创建的相关社会实践的科学概括。
这里且不说国际上为了保护具有典型意义的自然生态系统而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如科学划定不同类别的自然保护区、建立严格保护的国家公园等,也不说一些重视生态恢复的外国政府为了恢复、修复和重建遭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而实施的著名的生态建设工程,如美国的“罗斯福工程”、前苏联的“斯大林改造大自然计划”、加拿大的“草原开发”、阿尔及利亚等五国的“绿色坝工程”等,还不说一些发达国家成功建造的人工生态系统,如德国近百年来营造的占全国森林面积90%以上的人工林、日本二战以后营造的占全国森林面积70%以上的人工林等。单就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生态工程建设取得的长足进展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正如专家所言,目前在我国发展比较成熟的生态工程类型已经包括:农业生态工程,林业生态工程,节水和废水处理与利用生态工程,生物质循环利用生态工程,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与开发生态工程等。正是这些生态工程的实施,推动我国的生态农业建设、生态林业建设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仅以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为例。众所周知,于1978年正式启动的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通常被认为是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和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重要标志。而近年来相继启动和整合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三北”、长江等重点地区的防护林体系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和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基地工程等六大重点工程,则是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这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仅规划造林任务就超过11亿亩,工程规划总投资达7000多亿元人民币,其规模之大、投资之巨,堪称“世界生态工程之最”。它对于完善我国林业生产力总体结构和区域布局、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将要发挥的巨大作用及在国内外产生的巨大影响都是前所未有的。
而从生态学的角度看,这六大林业重点工程既包括对原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对遭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修复和改善,也包括新的人工生态系统的建立。而且,从这些工程实施的效果来看,也是很喜人的。我们将这些工程通称为“生态建设工程”是再恰当不过了。
四、“生态建设”的提法不容否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生态建设”的提法无论从生态学原理还是人类社会实践上看都是科学的。但是,按照对“生态建设”一词持有不同意见专家的说法,对于生态系统,只能保护、恢复或修复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而不是人为地“建设”一个生态系统。言下之意,只有人为地建设原本没有的事物才是“建设”,而对于原有事物的保护和对于遭受破坏的原有事物的恢复、修复就不是“建设”。而且据他们所言,“生态建设”的提法已经在国内产生误解和误导,还容易在国外引起误解和反感。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把保护、恢复或修复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的行为排除在“建设”之外,是不恰当的。
这里牵涉到中外语言学界赋予“建设”一词的词义以及人们在日常用语中对它的理解和应用问题。
众所周知,在现代汉语中“建设”一词的词义是“创立新事业”、“增加新设施”。在现代英语中与“建设”一词相当或相近的语词包括“construction”、“restoration”等,其中“construction”的词义是建立或发展,“restoration”的词义是复原、修复、更新、重建。人们在日常用语中赋予“建设”一词的含义还要宽泛得多,如“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建设”、“党的建设”以及“建设性意见”、“建设性对话”、“建设性措施”、“建设性作用”等,实际上是把一切有利于事物发展和完善的思想、言论和行为都用“建设”一词涵盖。用蒋有绪院士的话来说,“建设”一词在中文是泛化的,它的意思是“对某目标实施积极性的行为”。
我理解,所谓“建设”是相对于“破坏”而言的,它与“保护”是相通的,也可以说它本身就蕴涵有“保护”的意思;所谓“新的事物”是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原有的事物”而言的。因此,人们对原有事物进行的保护,以及对遭受破坏的原有事物进行的恢复或修复,从词义分析的角度说也是“创立新事业”、“增加新设施”,也属于“建设”的范畴,从日常用语的角度说更是属于“建设”一词的涵盖范围。
至于“建设”一词的英文翻译问题,我认为,汉语词汇同英语词汇并非一一对应,一个汉语词对应多个英语词,或者一个英语词对应多个汉语词,是常有的事。翻译的时候,应考虑中外语言表达的差异,尽量避免直译和硬译,而是要根据“建设”一词在不同语境中的含义,分别选用不同的对应词,如在谈及人工生态系统建设时译为“construction”,在谈及原有生态系统的恢复时译为“restoration”,这样在国际交流中也不会造成困难。如据张新时院士所言,国外在生态上使用“restoration”,在《生物多样性纲要》中有明确界定,“restoration”既指对原有生态系统的恢复,也可以指建立一个新的原来自然界不存在的、不同于破坏以前的人工生态系统,用“ecological restoration”也符合“生态建设”的概念。
有鉴于此,我认为我们当然也可以把对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进行的保护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的恢复或修复包含在“生态建设”之中。
第二,对于建立人工生态系统持否定态度是不可取的。
前面已经谈到,人工生态系统的建立既符合生态学基本原理,也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生态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按照自然规律进行人工生态系统的建设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正如孙鸿烈院士所说,中国有不少生态问题,有很多退化生态系统,如果没有人工的建设,不建立一系列的人工生态系统,是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
第三,所谓“生态建设”一词“已经在国内产生误解和误导”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些专家认为,“生态建设”一词“在国内已经产生一些误解和误导”,“一些地方……热衷于建设大规模的人工生态系统,造成大量资金和劳力的浪费,有的由于违反当地的自然环境,不但徒劳无功,甚至事与愿违,反而增加了破坏”。我相信这些专家说的“一些地方”的情况是事实,对此,有关方面理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但我同时认为,这毕竟只是“一些地方”的部分事实,不能以偏概全把它当作一种普遍现象,更不能断言一些地方的这种情况是由“生态建设”一词的误解和误导而来的,因为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
第四,关于“生态建设”的提法容易在国外引起误解和反感的担心,也是不必要的。
我认为,这些学者之所以存在这种担心,一是囿于对“建设”一词的过窄理解,二是在外文翻译上尚未确定一个明确的对应词,在直译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这些学者也能认同上述马世骏院士关于“生态建设”一词的表述或者本文参照这一表述给出的“生态建设”的定义,同时在英文翻译时不要将“建设”硬译为“construction”,而是使用前述张新时院士所说的“restoration”的译法,或者在指称人工生态系统建立时译为“construction”,在指称原有生态系统的恢复时译为“restoration”,这种担心也就不会有了。
退一步说,即使在英文翻译上尚未明确“建设”一词的英文对应词,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就把在现代汉语中有着明确含义的“生态建设”一词给否定了。事实上,在中英文翻译时这类情况还有不少。最常见的如“宣传”一词,目前在英文中就尚未找到一个准确的对应词,但我们并没有因此就否定“宣传”一词的提法。
第五,我们还要看到,长期以来“生态建设”一词已成为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规范用语,并为社会各界广为接受。譬如,早在2000年10月11日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就号召“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人口和资源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可以说,“生态建设”一词的科学含义早已深入人心。如果否定“生态建设”的提法,将不利于同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关于生态建设的规范表述相一致,并难免在广大国民中产生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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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祖交 绿色中国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