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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了环境税不等于买了“排污权”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9-24 01:57:07 来源: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近日透露,环境保护部正联合其他综合经济部门制定有关环境税收政策,并结合国家节能减排行动提出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建议。

  环境税无疑将成为继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之后的又一“环保新政”,体现了政府部门多管齐下、督促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不过,笔者担心企业缴了环境税后可能会进入“三大误区”。

  或许有企业会这样想,既然缴了环境税,就买了“排污权”。不仅不能做到减少排污或实现零排放,而且变本加厉,在排污数量和浓度上大大增加。这就需要将排污量的多少体现在环境税的具体征收标准上,防止企业缴了税反而多排污。

  可能会有企业认为既然缴了环境税,那么,治理污染就应由政府全额埋单。其实,“环境保护法”早就明确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原则,即便企业履行了缴纳环境税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免除治理污染的责任。环境税应单列一项“污染排放税”,税率直接按排污强度分级,严格遏制超量、超标排放,对拒不治污者,应加重处罚,直至关停。

  如果因为开征环境税,环保部门就认为对排污企业又多了一道“保险”,可以松一口气,懈怠日常监管,那么,排污企业就会萌生侥幸心理,违法排污,危害环境。因此,开征环境税后,环保部门仍然必须全身心地投入监管之中。一方面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数据,公平税赋,另一方面加大现场监管频率和执法力度,遏制污染于未然之时,为节能减排提供有效保障,确保一方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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