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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南省生态文化研究会”,英文名“Ecological Culture Research Society of HaiNan Province”。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由海南省关爱、热心生态省建设事业和在生态文化建设领域取得一定成就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荟萃生态文化群英,共创海南生态文明”为宗旨,以“健康的环境、健康的社会、健康的人”为奋斗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紧密配合省委省政府建设海南生态省的战略部署,研究生态建设课题,宣传生态建设成果,交流生态建设信息,普及生态建设知识,使生态建设成为大众共同的意识和自觉的行为。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指导单位——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社团登记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研究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81号华运大厦1408室

电话:(0898)65381099 传真:65374559 邮编:570203

第二章 任务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任务:
关注生态建设中的文化现象,探讨生态建设中的文化问题,挖掘生态建设中的文化潜能,缔造生态文化的完美与和谐,为生态省的建设提供人文关怀与智力支持。
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紧密配合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部署,积极探索和研究海南生态优化条件下经济增长的新课题,达成生态文化对生态建设的促进作用。
2.编辑出版海南生态文化丛书及主编会刊《生态文化论坛》,制作海南生态文化网站并摄制生态文化建设影视片,全方位宣传、展示、介绍海南生态省建设的崭新成就和生态文化建设的丰硕成果。
3.举办各种以生态建设为主题的文化研讨、文化博览、文化交流及生态文化论坛等活动;
4.加强与国内外生态组织或机构的联系和交流,组织国内外生态建设的参观与考察;
5.策划和组织建设生态省的系列公益活动;
6.受企业委托,对相关生态课题进行调研,为其创建生态企业或生产生态产品提供指导与依据;
7.发挥本会顾问、专家作用,对本省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进行调研测评,当好政府生态建设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8.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生态文化建设与研究任务;
9.创办与生态有关的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爱生态,并积极参与海南生态省的建设;
3.在生态文化建设领域内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颁发会员证或铭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颁发的相应铭牌或证书;
4.经审批后,会员单位可以以本会名义合办或协办其它事业或活动;
5.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及咨询;
6.经审批后,会员单位有权获得本会基金会提供的生态建设资金援助或本会顾问委员会提供的生态建设技术支持;
7.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会员铭牌,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党委书记一名,名誉主席一名、专职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副主席若干名,聘请德高望重的专家、领导组成专家顾问委员会,对研究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秘书室、文化交流部、会员发展部、财务部、编辑部、网络信息部。本会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生态农业建设委员会、生态旅游建设委员会、生态工业建设委员会、生态医药建设委员会、生态文教建设委员会、生态法规建设委员会、生态海洋水产建设委员会、生态人居建设委员会、生态城镇建设委员会共10个专业研究委员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本会宗旨、业务方针、工作范围、研究计划及关系到本会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领导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推选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于生态文化建设事业;
3.在我省生态文化建设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和一定的建树;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为本会的主要领导人,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副主席为兼职,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专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受主席委托,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权利。
2. 主席外出时,代理主席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享有:
1.代表本会对外开展生态文化、生态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2.代表本会参加生态产(商)品的经贸洽谈等活动;
3.代表本会接受国内外生态组织或生态机构的邀请,进行参观考察活动;
4.代表本会接受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报道与宣传。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5.起草并发布本会的工作文件;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社会各界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设立生态文化基金;
6.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吸收与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